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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道为什么不支持成立业委会

发布时间:2025-11-2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“街道为什么不支持成立业委会”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条(最新版):“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,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,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。” 若业主未在街道指导下启动业主大会筹备程序,或筹备过程未遵循法定要求(如未公示业主名单、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),街道有权不予支持。例如,某小区业主自行组织选举业委会但未向街道备案筹备组,街道可依据该条款认定程序违法,不认可选举结果,导致“不支持”的情况出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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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您咨询的“街道为什么不支持成立业委会”,核心原因多与法定程序或条件未满足有关。
1. 若业主未依法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,街道无主动启动业委会成立流程的义务;
2. 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(如存在多个独立楼栋但未统一界定区域),街道无法指导成立跨区域的业委会;
3. 若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不符合规定(如业主代表未按比例产生),街道可能因程序违法不予支持;
4. 若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,街道会尊重业主共同决定,不支持单独成立业委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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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业委会过程中,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法律风险:
1. 程序违法导致业委会无效风险:例如某小区筹备组未公示业主名单就进行投票,街道认定选举无效后,业主已选出的业委会无法履行职责,后续需重新组织选举,耗时耗力;
2. 业主内部纠纷风险:若筹备过程中业主代表产生方式不透明,可能引发业主质疑,例如某楼栋业主认为筹备组未按比例推选代表,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筹备组,导致业委会成立进程停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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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,以下错误操作可能导致街道不支持:
1. 自行组织选举:未在街道指导下擅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,街道会因程序违法不予认可,例如某小区业主直接选举业委会后才告知街道,街道以“未履行指导程序”为由拒绝备案;
2. 忽视业主人数要求:未联合足够业主签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(如仅10%业主参与),街道可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条认定申请无效;
3. 拒绝街道指导:筹备过程中排斥街道工作人员参与,例如筹备组不允许街道代表监督投票,街道会因无法确认程序公正而不支持。
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调整方案,避免时间和精力浪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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