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救济怎么处理
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的救济中,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结果。
1. 执行法院存在明显违法行为:若驳回裁定是因执行法官“故意遗漏追加法律依据”(如申请人提交了股东未出资的证据,但裁定未提及《变更追加规定》第十七条),此时可跳过常规复议/诉讼,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纪检部门投诉或申请执行监督,法院可能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裁定,重新审查追加申请。
2. 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定错误:若在救济期间发现“新的关键证据”(如追加申请被驳回后,调取到被追加人抽逃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),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交该证据,法院会因“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”支持救济请求,甚至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。
3. 被追加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:若被追加人在救济期间另行提起“执行异议之诉”(如主张自己并非股东),原救济程序会中止,需等待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,导致救济周期延长3-6个月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,您可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维护权益。
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,可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。
1. 若驳回裁定是执行法院作出的程序性裁定(如对追加申请的形式审查驳回):您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,请求上一级法院对执行法院的驳回行为进行审查。
2. 若驳回裁定涉及实体权利争议(如认为执行法院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认定错误):您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通过诉讼程序实质审查追加的合法性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,部分申请人的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救济失败。
1. 超期申请救济:未注意驳回裁定书尾部的“救济时效提示”,超过10日复议期或15日起诉期才提交材料,法院将直接裁定不予受理,导致追加救济彻底丧失机会。
2. 救济途径混淆:误将实体性驳回(如“未证明股东未出资”)按程序性异议申请复议,或反之将程序性驳回(如“申请材料不全”)提起诉讼,法院会因“救济途径错误”驳回申请,浪费时间成本。
3. 证据盲目堆砌:未针对驳回理由补充证据,仍重复提交追加阶段的无效材料(如仅提交债务合同,未补充股东出资瑕疵的新证据),导致复议或诉讼因“证据未实质补强”被维持原裁定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担心救济材料不符合要求,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补救方案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,若救济不及时或不当,可能引发法律风险。
1. 债权无法实现风险:例如,申请人因未及时申请救济,导致被追加人(如抽逃出资的股东)将名下房产、存款转移至他人名下,后续即使胜诉,也因被追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无法追回全部债务。
2. 救济程序败诉风险:例如,申请人未明确驳回裁定的性质,将“实体性驳回”错误申请复议,上一级法院以“救济途径错误”驳回复议申请,此时15日的诉讼时效已过,申请人无法再通过诉讼救济,追加请求彻底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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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执行法院存在明显违法行为:若驳回裁定是因执行法官“故意遗漏追加法律依据”(如申请人提交了股东未出资的证据,但裁定未提及《变更追加规定》第十七条),此时可跳过常规复议/诉讼,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纪检部门投诉或申请执行监督,法院可能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裁定,重新审查追加申请。
2. 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定错误:若在救济期间发现“新的关键证据”(如追加申请被驳回后,调取到被追加人抽逃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),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交该证据,法院会因“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”支持救济请求,甚至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。
3. 被追加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:若被追加人在救济期间另行提起“执行异议之诉”(如主张自己并非股东),原救济程序会中止,需等待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,导致救济周期延长3-6个月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,您可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维护权益。
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,可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。
1. 若驳回裁定是执行法院作出的程序性裁定(如对追加申请的形式审查驳回):您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,请求上一级法院对执行法院的驳回行为进行审查。
2. 若驳回裁定涉及实体权利争议(如认为执行法院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认定错误):您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通过诉讼程序实质审查追加的合法性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,部分申请人的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救济失败。
1. 超期申请救济:未注意驳回裁定书尾部的“救济时效提示”,超过10日复议期或15日起诉期才提交材料,法院将直接裁定不予受理,导致追加救济彻底丧失机会。
2. 救济途径混淆:误将实体性驳回(如“未证明股东未出资”)按程序性异议申请复议,或反之将程序性驳回(如“申请材料不全”)提起诉讼,法院会因“救济途径错误”驳回申请,浪费时间成本。
3. 证据盲目堆砌:未针对驳回理由补充证据,仍重复提交追加阶段的无效材料(如仅提交债务合同,未补充股东出资瑕疵的新证据),导致复议或诉讼因“证据未实质补强”被维持原裁定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担心救济材料不符合要求,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补救方案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,若救济不及时或不当,可能引发法律风险。
1. 债权无法实现风险:例如,申请人因未及时申请救济,导致被追加人(如抽逃出资的股东)将名下房产、存款转移至他人名下,后续即使胜诉,也因被追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无法追回全部债务。
2. 救济程序败诉风险:例如,申请人未明确驳回裁定的性质,将“实体性驳回”错误申请复议,上一级法院以“救济途径错误”驳回复议申请,此时15日的诉讼时效已过,申请人无法再通过诉讼救济,追加请求彻底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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